3月25日,北京民政局正式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对象、机构、人员、内容、等级、机制、结果应用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办法》指出,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在评估内容上,《办法》规定,评估内容包括综合能力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综合能力评估方面,主要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
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办法》指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其中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
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在评估的申请方面,《办法》规定:
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政府运营补贴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向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由评估机构跟进开展评估。
在评估费用上,《办法》指出,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负担,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
《办法》对评估机构也有规定: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具备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相较于2018年10月《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印发的《办法》在评估对象以及评估费用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
本次《办法》对评估对象的限制减小,这也意味着所有需要的老年人都可以提出评估申请。此外,在评估申请方面增加了电话预约的方式,为不会上网的老年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在收费方面,《办法》明确由个人负担全部费用,而非征求意见稿中的“个人自付50%,财政补贴50%”,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财政的支付压力。
更多北京地区精彩养老资讯,欢迎关注北京养老天地网
http://bj.yanglaotiandi.com/
来源于《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