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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5号)要求,组建了现场评定专家组,于11月13日至12月1日,对13个符合参评五级养老机构条件的机构进行了现场评定,形成了初步评定结果,经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省民政厅厅务会议和党组会议审议,拟评定2个养老机构为五级养老机构,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24-23936432、23941568(传真)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110015
辽宁省民政厅
公示拟评定为2023年度五级养老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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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辽宁省民政厅